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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南鑫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索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705号
案件名称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南鑫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索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南鑫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索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705号 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桐琴五金机械工业园区纬九路**(武义中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刘金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吴小波,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南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原辅料物流区(**)**** 法定代表人:吕晓锋。

被告:永康市索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千锦路****v> 法定代表人:吕晓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南鑫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索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31日,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华南鑫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索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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