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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北塘区恒福名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民初478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北塘区恒福名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北塘区恒福名茶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47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塘区恒福名茶庄,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iv>经营者:郭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与被告北塘区恒福名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井茶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茶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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