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47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塘区恒福名茶庄,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iv>经营者:郭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与被告北塘区恒福名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井茶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茶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