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98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晨昕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大车家巷**。
经营者:李志远。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晨昕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中粮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中粮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粮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中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