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093号原告:钟伟彬,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异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坪北路文坑路****506。
法定代表人:卢笛。
被告:卢笛,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市新异奇科技有限公司、卢笛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360485.5、名称:折叠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钟伟彬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伟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