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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2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通州区金新通盛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12民初8292号
案件名称8292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通州区金新通盛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通州区金新通盛水暖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2民初829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金新通盛水暖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银河公寓**店面**。

经营者:郭建兵,男,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金新通盛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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