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869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2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易名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 法定代表人:张叶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张珮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易名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合理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