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知民初14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讯台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中街**宝丽华商厦**。
法定代表人:张金龙。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讯台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