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县神力加油站,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北环。
负责人:王勇,该加油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堤**(永安广场)。
负责人:朱晖,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航,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丰县神力加油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丰县神力加油站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丰县神力加油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丰县神力加油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丰县神力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