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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文与南安市仑苍老六水暖配件店、南安市海之韵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989号
案件名称周丽文与南安市仑苍老六水暖配件店、南安市海之韵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丽文;南安市仑苍老六水暖配件店;南安市海之韵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王生楼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89号 原告:周丽文,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燕,福建正成功(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莲,福建正成功(南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老六水暖配件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17-93、17-94、17-95(仑苍水暖城******) 经营者:王生楼。

被告:南安市海之韵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美宇阀门工业园珠)。

法定代表人:王生楼。

被告:王生楼,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周丽文与被告南安市仑苍老六水暖配件店、南安市海之韵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王生楼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周丽文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丽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丽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丽文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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