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293号 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君临天下******。
法定代表人:丁昌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皇记筋头巴脑一锅鲜餐馆,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都景园****门面,经营者:李勇,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85********。
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皇记筋头巴脑一锅鲜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皇记筋头巴脑一锅鲜餐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