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387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大门南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登科百货商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委对面。
注册号为441900600746548。
经营者:吴锦葵,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公民身份号码证为440525195807246853。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锋,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军,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登科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东莞市厚街登科百货商店就本案的纠纷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厚街登科百货商店(经营者:吴锦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