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5995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被告:周某,注册号:371301600851767,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华丰鞋帽市场大棚新区**。
经营者:周某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