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421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天佑创客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51501B。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亚妮,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漳州市芗城区李亚妮饮品店经营者,住陕西省彬县,确认送达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05-1号香江大厦33层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英,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敏,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亚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2019年11月26日,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其已与李亚妮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