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0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琳,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宜宾路****厂房光彩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邹志杰。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中画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2019年10月24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人民陪审员 (陈 珙)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 法官助理(朱梅君) 书记员(陈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