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5662号 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部队陆军医院东侧东方大名城****G02。
法定负责人:张万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子互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科路**院**楼**607。
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子互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双子互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双子互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双子互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