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理人:漆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新区喜洋洋超市,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周通家园**商铺**。
经营者:李青栓,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新区喜洋洋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1执16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