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刑终21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广侠,女,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泉山区,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唐顺河,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无业,户籍地江苏省铜山市贾汪区,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8年10月22日被逮捕。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广侠、唐顺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苏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广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以被告人唐顺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标识予以没收;
被告人周广侠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唐顺河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周广侠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广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周广侠、唐顺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周广侠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广侠撤回上诉。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