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511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茌平县温陈豆小二永和豆浆一店,住所地茌平县,住所地茌平县温陈街道温陈村经营者:刘金钊,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温陈豆小二永和豆浆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2019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变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