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小萍,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兴周,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儒秋,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李儒秋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事项为:由李儒秋应于2018年112月4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5万元;
若逾期支付,则由李儒秋另行承担3万元违约金。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因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通过多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儒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
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李儒秋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湄江街道××XX××号房屋一套,因该房屋已经抵押给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家坝支行,抵押金额较大,评估拍卖基本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该房产暂不予处置,本院已经将该查封房屋期限告知申请执行人;
另外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控到被执行人贵C×××**五菱牌车辆一台,因被执行人被关押,现在无法查找到车辆下落,申请人提出该车辆下落不明,价值不大,请求不予处置。
四、本院2019年5月10日、7月1日到被执行人被关押的XXX监狱询问被执行人,其表示目前因犯罪被关押,无力偿还,唯一住房已经抵押给银行,且有80岁老人和两个小孩居住里面,待其出狱后再偿还本案债务。
五、2019年9月5日本院向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儒秋公积金缴纳情况,该中心反馈李儒秋无公积金缴交记录。
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儒秋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8)黔03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