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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岐山县乐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3民初136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岐山县乐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岐山县乐家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民初136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06。

法定代表人:孙坚,任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岐山县乐家宾馆,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XX镇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3MA6X9MA518。

经营者:刘建辉,男,汉族,生于1975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岐山县XX镇XX路XX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岐山县乐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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