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民初136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06。
法定代表人:孙坚,任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岐山县乐家宾馆,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XX镇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3MA6X9MA518。
经营者:刘建辉,男,汉族,生于1975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岐山县XX镇XX路XX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岐山县乐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