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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江与苏州珂斯达锁具有限公司、应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983号
案件名称林晓江与苏州珂斯达锁具有限公司、应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晓江;苏州珂斯达锁具有限公司;应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83号原告:林晓江,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珂斯达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东中市125号(A楼A42-1室)。

法定代表人:杨厚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应波,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林晓江与被告苏州珂斯达锁具有限公司、应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林晓江于2019年11月20日申请撤销对被告苏州珂斯达锁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将本案移送至被告应波的所在地具有专利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林晓江申请撤销对被告苏州珂斯达锁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同时,因本案被告应波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将本案移送至应波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江撤销对被告苏州珂斯达锁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林晓江与被告应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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