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2535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梅岭梅香烟杂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竹树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6KXU6Y。
经营者:杨梅香,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梅岭梅香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