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1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维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二村后塘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颖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14901S.ORANGEBLOSSOMTRAIL.ORLANDO,FLORIDA,USA)。
法定代表人:泰勒·罗斯(TaylorJ.Ross),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康市维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康市维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在一审法院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康市维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