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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民初568号
案件名称568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张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568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银,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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