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26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上海路朗润大厦****。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大路**。
法定代表人:独兰兰,总经理。
被告: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灌南新东南路店,住,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新东南路**/div>负责人:庞润莉,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锦,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灌南新东南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