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2176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金兴,男,1991年12月18日,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金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2019年11月12日,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