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71刑更3260号罪犯刘州青,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云0111刑初6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州青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9月5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2019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州青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州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州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州青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