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8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添可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div>法定代表人:庄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公司员工。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添可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0月31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1万元。
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