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民初31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龙凤区鸿盛泰手机店,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大街95-5号。
经营者:李显祥。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鸿盛泰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