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10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二。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鹏,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辉,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碧宏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内(自编5号)厂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碧宏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佛山市顺德区广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同日,佛山市顺德区广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计120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