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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聊城百大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5民初517号
案件名称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聊城百大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百大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517号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葛衙庄**。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聊城百大连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西路**/div>法定代表人:王媛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枨,山东平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聊城百大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由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万元变更为10万元。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省聊城百大连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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