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4344号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罗湘斌,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罗湘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