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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广明、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辖终100号
案件名称胡广明、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广明;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辖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广明,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灵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胡广明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民初65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胡广明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胡广明的住所地,以及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均为宿州市灵璧县,本案应由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犯商标权案件,涉案商标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民事案件应由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安徽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胡广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红柳审判员  夏传国审判员  谷 莹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谢娟书记员付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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