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知民初125号原告: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法定代表人:郭志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峰,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醉,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益阳市朝阳俊利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
经营者:陈俊俐,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逆,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益阳市朝阳俊利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