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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何栋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民初10899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何栋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何栋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0899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栋林,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栋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2019年11月21日,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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