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苏金扬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天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知民初50号
案件名称江苏金扬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天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金扬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天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50号 原告:江苏金扬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张郭镇科技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赵京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天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高新区祥福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刚,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金扬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天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扬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江苏金扬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