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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南鑫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索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706号
案件名称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南鑫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索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南鑫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索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706号 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桐琴五金机械工业园区纬九路11号(武义中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刘金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吴小波,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南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原辅料物流区(一期)P17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吕晓锋。

被告:永康市索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千锦路17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吕晓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南鑫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索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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