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83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进门乐食品自选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小孙庄村四纬路12号。
经营者:林文委,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利,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由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地乡桃垟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进门乐食品自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审 判 员 刘洋人民陪审员 潘娜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王茜书记员张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