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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川布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祥世玮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6806号
案件名称北京川布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祥世玮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川布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祥世玮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806号 原告:北京川布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12号东屋。

法定代表人:殷芳,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川,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祥世玮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

我院受理原告北京川布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祥世玮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诉讼期间,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川布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川布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北京川布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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