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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恒顺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民初54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恒顺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恒顺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5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恒顺鞋店,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十字街46号,注册号350302600085394。

经营者:廖建双。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恒顺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明梅 审判员  陈钟颖 审判员  邱园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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