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208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翔瑞永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雪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平,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翔瑞永业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