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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红花岗区袁小燕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3民初670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红花岗区袁小燕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红花岗区袁小燕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670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P(1-1)。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娜,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汶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花岗区袁小燕烟酒店。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XE。

经营者:袁小燕。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红花岗区袁小燕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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