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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景谷四海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08民初440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景谷四海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景谷四海精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8民初44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陈成绩,福建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谷四海精品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文明路鑫源金钻广场。

经营者:付林波。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光学)因与被告景谷四海精品店(以下简称四海精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雅瑞光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四海精品的经营者付林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瑞光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海精品停止侵犯雅瑞光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四海精品赔偿雅瑞光学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四海精品承担。

事实与理由: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第3192360号)、“BOLON”(第10689490号)、“暴龙”(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雅瑞光学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生产的“”、“BOLON”、“暴龙”品牌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排名前列,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并于201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四海精品所销售的案涉眼镜使用了“”、“BOLON”标识,侵犯了雅瑞光学的商标专用权,已严重扰乱了雅瑞光学的销售市场,损害了雅瑞光学的品牌形象,给雅瑞光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雅瑞光学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雅瑞光学诉讼请求。

四海精品辩称,雅瑞光学所述与事实不符,我方的店里均未卖过暴龙眼镜,我方认为没有对雅瑞光学构成侵权,应当驳回雅瑞光学的诉讼请求。

雅瑞光学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一、厦门市公证处(2017)厦证内字第15114号公证书。

证明目的:证明雅瑞光学对商标(第3192360号)、“BOLON”(第10689490号)享有专用权;

二、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2017)厦思证内字第7668号公证书鉴别真假通用说明。

证明目的:证明四海精品销售的眼镜使用了、“BOLON”标识,侵犯了雅瑞光学的商标专用权;

三、厦门市公证处(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公证书。

证明目的:证明雅瑞光学的商标已是驰名商标。

四海精品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雅瑞光学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的审理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庭审中,本院对雅瑞光学当庭提交由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经确认封条完整后进行现场拆封。

经审查封存物内有一个眼镜袋,内有一副太阳镜,镜片上黏贴“BOLON”的标识。

根据开庭审理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0689490号“BOLON”商标注册人系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第3192360号商标原注册人为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商品截止)。

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3年3月29日向商标局申请续展该商标权的有效期限,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

2011年5月13日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第3192360号商标转让,受让人系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雅瑞光学市场调研人员调查发现,四海精品销售的眼镜使用了、“BOLON”标识,侵犯了雅瑞光学的商标专用权。

2017年6月23日,雅瑞光学向公证处申请对证据保全公证,公正员江玉龙、公证人员唐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曹远升于2017年7月2日到位于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勐班路挂有“四海精品眼镜”招牌的眼镜店,在公正员江玉龙及公证人员唐某的监督下,曹远升以消费者的名义在该店购买眼镜1副,支付人民币68元,并取得销货清单一张。

诉讼中,雅瑞光学就公司生产的、“BOLON”眼镜真假鉴别作了说明。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不具有雅瑞光学所称的有效防伪标示。

四海精品就其被控的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亦未提供相应证据。

另查明,景谷四海精品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付林波,经营场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文明路鑫源金钻广场,经营范围:日用品、化妆品、服装、鞋帽、精品、钟表零售。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注册商标的作用主要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本案中,四海精品出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没有合法来源,出售涉案的暴龙眼镜与雅瑞光学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同种商品,侵犯雅瑞光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对于四海精品主张涉案眼镜并非其出售的抗辩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

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本案雅瑞光学由一名委托人和两名公证人员进行证据取证,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在四海精品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异议理由的情况下,对该公证文书应当予以采信。

故四海精品该项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四海精品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权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四海精品未经许可销售侵犯雅瑞光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已构成侵权,故雅瑞光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请,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雅瑞光学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或四海精品所获利益,也未能证明相关商标许可使用费。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四海精品侵权行为的情节、范围以及产品的销售价格、地区、利润等因素,对四海精品应当赔偿雅瑞光学的损失数额酌情予以确认。

雅瑞光学要求四海精品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指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及律师费、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雅瑞光学虽未提供律师费及调查取证费用的发票,但其确实委托律师进行本案诉讼,故本院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酌情予以确认。

据此,本院综合确定四海精品应赔偿的金额为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景谷四海精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享有专用权的“”(第3192360号)、“BOLON”(第10689490号)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景谷四海精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景谷四海精品店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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