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652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被告:唐某,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华丰鞋帽市场东区268号。
经营者:唐某。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