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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02民初16521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652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被告:唐某,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华丰鞋帽市场东区268号。

经营者:唐某。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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