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600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闸区乐城超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经营者:陈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清,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港闸区乐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