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漳州一休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6民初405号
案件名称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漳州一休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漳州一休歌食品有限公司;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405号 原告: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春风路佳宁娜友谊广场B座B-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17152771。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一休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东段九龙城3幢D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622527483。

法定代表人:郭艳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娜,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琳,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一休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下架侵害含有注册商标、第ZL201930070566.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国作登字-2019-F-00770210号著作权的商品;

2.被告向原告返还购买费用11.8元;

3.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

4.被告承担公证费用1500元;

5.被告赔偿损失100000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15日与志成(金椰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志成(金椰子)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可自行提起诉讼。

涉诉商标为第14592300号,志成(金椰子)贸易有限公司为上述商标的专有权人。

该商标的有效期限为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2019年2月21日,原告就酸甜梅粉包装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9年6月4日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号为第ZL201930070566.5号。

2019年4月23日,原告向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770210。

2019年7月23日原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公证处申请证据公证。

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原告到漳州市芗城区“一休歌进出口商品生活馆瑞京店”购买了鹰牌梅粉。

经原告鉴别,涉案产品系假冒伪劣商品,侵害了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及著作权,该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

漳州一休歌食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以被告漳州一休歌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鹰牌梅粉,侵害其商标权、著作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诉请判令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涉及专利纠纷,而发生在漳州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