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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林国强等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2189号
案件名称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林国强等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林国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星联合管道有限公司;湖南新星联合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189号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6幢商铺4。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国强,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被告:深圳市新星联合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7区翻身路570号银丰商务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贺涛辉。

被告:湖南新星联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麓209号金荣誉翡翠花园H栋532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林国强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星联合管道有限公司、湖南新星联合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受理。

2019年11月19日,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林国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林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林国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林国强共同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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