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646号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热带雨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卢晓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莆田市热带雨林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陈钟颖 人民陪审员 吴剑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