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民初44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20-87-77410,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SUKGANGOAK),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贡,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定区韩妆化妆品店,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环城东路商贸广场B12-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2MA30EGXE7W。
经营者:范云莲。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永定区韩妆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判长 廖松福 审判员 严建锋 审判员 陈 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瑞春 书记员黄娉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