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粤01执恢403号尚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宇电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尚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中宇电脑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粤73民初第65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中宇电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86206元(其中85000元已退费至申请执行人尚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费1206元已上缴国库)。
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全部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